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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2 应急分级响应
  --我区辖区内发生I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和本预案。
  --我区辖区内发生II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我区辖区内发生Ⅲ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相关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我区辖区内发生IV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响应程序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相关地市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为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报自治区政府及民用航空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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