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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1.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组成,执行办事机构为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自治区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救援响应。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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