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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武汉市农业局等关于加强我市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的通知


  3、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法开展船舶建造企业的清理整顿,按合理规划,有序竞争的原则,依照即将颁布的《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做好船舶建造企业的有关市场准入工作。

  4、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与船舶建造质量、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相关的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二)市交通委员会

  1、负责船舶建造过程的质量检查,把好船舶建造过程的受理开工关、按图施工关、中间检测关、检验发证关,强化建造检验质量控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点治理的低质量船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会同参与处理。

  2、在国家《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出台和实施前,依照《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对造船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并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对违规造船行为进行打击和取缔。

  (三)市农业局

  负责渔业船舶建造过程的检验和发证工作;组织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督促检查,坚决清理取缔“三无”、“三证不全”和报废渔船。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船舶建造企业是否取得法定前置审批资格的审查(在国家《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出台前暂依照《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精神,执行船舶修造企业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制度);大力支持各地水上执法部门查禁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

  (五)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依法对船舶建造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造船开展执法活动,制止抗拒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七)市水务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船舶建造企业占用江滩的规划审批,对违规占用江滩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

  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使船舶企业和全社会广泛了解低质量船舶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危害,从而形成行业内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船舶建造质量的舆论氛围。近期,应以多种形式和方法在造船企业组织开展以提高中小型船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或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施工,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渔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要充分发挥地区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大力支持各地水上执法部门查禁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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