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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制定的部分诉讼收费标准和加强诉讼收费管理工作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部分诉讼收费标准

  为体现适度补偿、有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我省部分诉讼费项目标准为:

  (一)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18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有关规定。

  (二)侵害人格权案件受理费,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有关规定。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

  上述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前2个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财政拨款和诉讼费用收支情况,提出是否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结合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正式标准。

  二、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备案和收费减免管理

  《办法》明确法院有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收费项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收费原则和具体执行标准,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法院诉讼收费减免,执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对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

  法院诉讼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目录管理。 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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