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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6]1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文件精神,对2005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2006年3月31日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并做好已提出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进行限期整改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中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98号)文件,做好中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现场监管重点围绕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开展、消除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明确、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安全投入的机制建立、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等方面进行。

  三、随着气温的升高,降雨增多,使用液氨、液氯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增多,各地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四、各地要加强对“三同时”审查力度,对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坚决予以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确保做到源头管理。

  五、严格落实《关于印发200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6〕8号)要求,加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力度,确保今年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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