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安全监管局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安全监管局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79号)


各有关中、省属企业: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监管中省属企业名单的通知》已经下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春输油分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户跨市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为了加强对中省属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起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中、省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现在就非煤矿山企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组织进行演练。企业应急救援工作,要和地方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监督指导。

  三、直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同时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在积极救援的同时,配合省安监局调查处理,对省安全监管局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保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项目承、发包合同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五、各岗位人员均掌握并执行现行有效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按规定保证“安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制定监控措施。

  六、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47号)有关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