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