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问题
2004年,国务院23号文件,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并将职责范围由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拓展到市场经营环节以及相关责任的追究和认定。今年7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再次强调了农业部门的监管地位和责任。概括讲,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农产品产地监管。要查清污染底数,划定禁止生产区域;搞好环境监测,保护产地环境。二是农业投入品监管。要落实农业投入品许可,及时公布农业投入品抽查结果。三是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要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查验生产纪录,追究超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组织的责任。四是农产品质量监管。要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监管,定期公布农产品抽查结果,依法追究不合格农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五是监管质检机构。考核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严厉查处伪造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和责任人。
另外,《国务院特别规定》对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的责任有三项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农业等监管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检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农业等监管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检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三是农业等监管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