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无偿提供多种查询服务。职工和单位凭有效证件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

  7.出境定居的;

  8.离休、退休的;

  9.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