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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7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方及港澳台籍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及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辖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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