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线网密度达到3.50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公共交通站点300米半径覆盖率中心城区达到70%,建成区达到50%。
--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
--公共交通专用道占城市主干道的比重达到20%以上。
--空调车占所有公共交通车辆的比重达到50%。
--车辆夜间入场停车率达到90%。
三、认真制订和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发挥规划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加快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约束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规划落实;将轨道交通和城市快速干道系统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建立多层次、立体型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明确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加强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努力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综合换乘;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向经济组团、风景旅游景区(点)和大型居住区等覆盖,促进城乡交通的有序衔接,逐步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开发区、居住区和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验收;加强重要交通节点、不同交通方式之间换乘枢纽建设,在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改善和提升现有公共交通场站使用功能,充分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站。结合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启动建设地面快速公共汽车营运系统(简称BRT系统),并与轨道交通共同组成我市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客运网络。
规划部门会同交通、国土部门,根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预留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用地,予以划拨供地。严禁随意挤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