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武政办〔2007〕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和轮渡客运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市民乘车难的矛盾明显缓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集聚,道路发展与机动车辆持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发展。因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即坚持人民群众优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加快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优先发展”的思路,整合公共交通资源,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创新运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开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局面。到2012年,初步形成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车和轮渡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