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落实有关防雷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按照《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气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居民住宅区域等,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其主管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情况,对防雷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四、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结合防雷工作实际,完善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雷电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灾情得到妥善处置。
五、加强雷击影响风险评估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系统和区域开发项目,应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雷击影响风险评估,对项目、系统中存在的雷击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提出合理的防雷安全措施及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选址和初步设计的技术依据。
建立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制度。发生雷电灾害事故时,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各级气象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灾情调查,做好灾情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