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7〕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是雷电灾害的多发地区,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6〕156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湖北省雷电灾 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并将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损失。要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者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和协作。防雷减灾工作关系各行各业和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为经济、社会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同时,要认真履行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加大防雷执法监督力度,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工作,并将防雷装置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中,支持气象部门抓好建设项目中防雷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将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及公共娱乐场所防雷安全工作作为消防检查的重要内容;公安、房产、教育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和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各级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工商、质监、林业、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在防雷产品、雷击森林火灾、通信畅通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配合气象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