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7〕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市属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制发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下列成果:
(一)教学方案、方法、技术;
(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成果;
(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六条 教学成果属全国、省内首创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学改革方面有重大进展,属于市内首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