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6〕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5〕82号),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为快速、有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当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既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领导正确决策的保证,是迅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提,是整个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
(一)报告范围和标准。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区、县行政区域或市级部门系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标准,按《泸州市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二)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伤亡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简要经过、发展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同时报告中还须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报告渠道和方式。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通过电话(0830-3191881、3190769)和传真(0830-3190944)方式报告至市政府值班室。同时,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内部信息网”报告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时须明确标识为“突发”。
(四)报告时限。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须在口头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总结完毕。应急处置结束后3日之内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