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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等业务。
  市区范围内各类学校负责办理在册就读学生的参保登记等业务。
  七、组织领导
  (二十四)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列入政府考核内容,落实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发动工作,努力提高参保率。
  (二十五)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做好基金专户管理工作,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所需要的工作经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发动工作,指导、督促各类学校落实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人员等参保后享受缴费补助的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残联组织负责做好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保后享受缴费补助的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与城镇居民参保相关的户籍信息。
  八、其它
  (二十六)参保人员年度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在按本办法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二十七)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在本办法实施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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