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的部分,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不计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及起付标准累计。
五、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十九)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特殊病种治疗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将具有住院医疗条件或具有特殊病种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凭本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二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后,分别与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十一)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核准、院外检查治疗、家庭病床设立、就医凭证管理、零星报销等就医管理,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六、参保管理与业务经办
(二十二)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办理参保缴费期。参保人员在按规定缴费后,在参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其出生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按规定缴费后,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户籍迁往外地或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十三)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基金监督、计算机系统管理、医疗费统一支付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办理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收缴、就医凭证发放、就医管理、审核稽查等业务。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和中小学学生的医疗保险宣传发动、资格审核、医疗保险费收缴、就医凭证发放、就医管理、审核稽查等业务,并指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和学校的具体经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