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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未成年人与学生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十六)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在支付时不设定起付标准。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2.未成年人与学生: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十七)基金的支付范围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4.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7.生育医疗费;
  8.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规定支付。
  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15%,再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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