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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参保率高于60%、低于70%的,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40%,鄞州、镇海、北仑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20%;
  2.参保率高于70%、低于80%的,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45%,鄞州、镇海、北仑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25%;
  3.参保率高于80%的,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50%,鄞州、镇海、北仑区的基金缺口由市财政补助30%。
  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助与基金缺口,由区财政承担。
  市级管理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负责弥补;出现结余的,可以用于对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下同)待遇。
  特殊病种的规定治疗项目为: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十三)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十四)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标准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十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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