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原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坚持基本保障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三)坚持多方筹资原则,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在市区范围内实行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结算办法四统一。
二、范围对象
(五)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区)。
(六)市区范围内下列人员应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