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信息化法律研究服务的专业性协会组织--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协会成立以来,开展了多项信息法律调研,在立法、法制宣传、法律协调和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多次举办信息法律问题研讨会,内容涉及电子签名、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公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并发表了一些有关信息化政策法规方面的著作和研究论文,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3.稳妥部署,全面开展了信息化领域的依法行政和行业自律工作。根据信息化工作特点,以无线电管理工作为重点,开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活动。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用征信、社会保障卡、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移动通信运营商转网方面的诉讼、复议案件以及法律纠纷,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化解了社会矛盾。
“十五”期间,本市信息化系统成立了13个行业协会和专业性协会,在宣传和应用信息化法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行业自律方面,协会发挥了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如市信息法律协会2004年制定了《电信服务赔偿处理办法指引》,在行业自律文件的制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4.拓展思路,加强信息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信息化发展的法制环境。深入开展信息化系统的“四五”普法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自觉守法用法。通过各种国际性、全国性的信息化法制会议,为信息化法制工作造势,唤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近年来举办的比较有影响的会议包括:第一至第三届的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研讨会、亚太城市信息化论坛信息化法制建设分论坛、沪港个人信用法律论坛、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国际研讨会、首届信息化法制论坛等。
虽然本市信息化法治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与信息化发展实际和发达国家的法治环境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信息技术进步与应用拓展较快,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信息化法制建设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方面的促进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需要用立法进行规范的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对缓慢的立法工作节奏已经日益成为信息化立法滞后的主要因素。信息产业、信息安全、电子交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管理等领域还存在着较多立法空白,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无法可依的情况较为突出。二是信息化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有待提高,不少领域主要依靠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施政的情况有待改善。本市现有的信息化政策法规中,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还没有提高到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层次。随着《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有限,地方政府利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施政的空间越来越小。三是本市信息化执法领域不多,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目前,信息化管理部门仅在无线电管理、信用征信管理方面拥有执法权。一些设台单位及个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认识不清或者存在抵触情绪,随意设频、乱占频率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无线电频率管理执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领域,依法行政尚处于探索阶段。四是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和部门利益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化法制建设的推进。由于信息化建设的创新性特征,在其推进过程中,体制性、机制性矛盾较为突出。而信息化立法一旦触及现行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部门利益,往往难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