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资质管理数据软盘和统计年报数据软盘;
(六)信用档案上报数据软盘;
(七)企业开发经营业绩证明: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八)2006年度经郑州市统计局验证盖章的统计报表;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讯联系表电子版(1份)。
以上资料(除软件外)一律按A4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袋。
四、考核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自检自查,填写考核申报表,写出自检报告,将上述材料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公室;
(二)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审查,提出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市辖县、县级市、上街区对当地企业进行初审后,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操作细则
(一)按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6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且2006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四级资质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已开工建设;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应在2年内有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备案证明的建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项目以及代建项目不计入企业经营业绩)。
(二)核定企业的业绩起算年份为2004年,2004年前完成的竣工面积和投资额不纳入核定范围。
(三)企业业绩(竣工面积和开发投资额)不能重复计算。企业业绩(以竣工备案表建设单位名称为准)计入了子公司的,则不能计入母公司;计入母公司的,则不能计入子公司。
(四)在重新核定等级时因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应降低等级;低于四级标准的不予换发新证。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换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
1.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