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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委托的营销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销售方)与买受人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文字方式达成预定购买商品房的行为。
  认购协议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方不得以认购方式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销售方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的,必须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
  商品房认购协议应当使用联机备案专网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签订认购协议的程序:
  (一)销售方与买受人就待销售的房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在线填写,买受人自行设置密码,网上提交后,联机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商品房认购协议编号;
  (三)销售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打印商品房认购协议,同时管理系统自动记载相关信息;
  (四)联机备案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即时标明该商品房已被认购;

  第六条 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期为15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信息和座落信息应当与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信息一致。
  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自动解除。网上认购协议记载信息自动撤销,恢复待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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