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取缔达不到分级最低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严格按照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标准和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硬件设施、屠宰和肉品检验工艺、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级,对达不到分级最低要求的,不再给予整改时间,一律取缔。在11月15日前完成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工作。继续暂停审批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三)坚决取缔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出厂注水肉、病害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严格生猪进厂验收、宰前静养、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至少以县(市)为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并结合当地经营实际,对所有定点屠宰厂统一确定生猪最晚进厂时间和最早屠宰时间,在定点厂厂区适当位置明示,并于9月20日前报省屠宰办备案。凡定点屠宰厂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出厂注水肉、病害肉,一经发现、查实,坚决取缔其定点屠宰资格。对违反生猪进厂验收制度,违反规定时间允许生猪进厂屠宰,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律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出厂注水肉、不合格肉处理。
(四)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各项管理制度。督导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按照省商务厅下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结合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必须上墙并抓好学习、落实。对未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定点屠宰厂,坚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进一步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导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要求,配备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加强对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未持证上岗的,按未取得资格证书处理。
(六)建立完善屠宰环节统计台帐制度和肉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督导所有定点屠宰厂,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台帐格式,如实填写相应内容,建立起从生猪进厂到肉品出厂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所有定点屠宰厂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每天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有关屠宰生产加工的信息。
(七)加快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各设区市要按照《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加紧改造和建设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对已建成的,要立即开始审批工作。已审批的,协调畜牧部门尽快为定点屠宰厂配备驻厂检疫人员。已确定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并开始生产的市、县(市、区),要立即开展牛羊鸡定点屠宰执法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把住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的关口。协同畜牧部门建立疫病标识追溯制度,不许调运未经检疫的畜禽;监督养殖和屠宰企业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转运、不宰杀、不出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保证进入屠宰环节的生猪全部检疫合格并随行相关证票和耳标。协同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建立畜禽产品销售、使用索证索票制度;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流通和加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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