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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一)从 2007 年 7 月开始,在巩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6 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启动人均住房 6 -8 平方米之间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提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6 元提高到 8 元。着手研究并适时启动远城区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力度。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补充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管,坚持资格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公布制度,定期复核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四、加大建设力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一规划,提前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储备工作,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开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缓解供求矛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上以多层、小高层为主,面积标准限定在中小户型,小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中户型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 90 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中的道路、排水、绿化、路灯等建设要纳入当年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对此,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负总责,保证市政配套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年度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下达前,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对各开发企业自带地申报项目销售价格进行预审,并由开发企业就预审价格作出书面承诺。

  (五)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合作建房严格限定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多安置渠道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拆迁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安置渠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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