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7〕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体系,切实 解 决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住 房 困 难,为 构 建 “创 新 武 汉”、“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肩负起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各类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
(四)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各区也要相应落实机构及人员,明确职责、经费,完善市区联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保障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按照《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工作目标。
(二)针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根据不同收入层次标准和住房负担能力,实施分类住房保障。
(三)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按廉租住房制度实施保障;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保障;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保障。
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提高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