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原则
对自查自纠工作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我局将按照《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根据不同的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一)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二)对虽有不正当交易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制度、行业章程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三)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认真部署开展纠风工作;
(五)对涉嫌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深圳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
2.深圳市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治贿〔2006〕4号)(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深圳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
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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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企业名称 │ │法│ │
│业│ │ │人│ │
│信│ │ │代│ │
│息│ │ │表│ │
│ ├─────────────┼───────────────────────┼─┼──┤
│ │ 企业地址 │ │传│ │
│ │ │ │ │ │
│ │ │ │真│ │
│ ├─────────────┼───────────────────────┼─┼──┤
│ │ 治理商业贿赂领导 │ │联│ │
│ │ 小组联络员姓名 │ │系│ │
│ │ │ │电│ │
│ │ │ │话│ │
├─┼─┬───────────┴───────────┬───────────┴─┴──┤
│自│序│本企业确定的自查重点岗位 │ 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手段和形式 │
│查│号│ │ │
│情├─┼───────────────────────┼────────────────┤
│况│1 │ │ │
│报├─┼───────────────────────┼────────────────┤
│告│2 │ │ │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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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 │1、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栏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无效。 │
│ 说明 │2、栏目位置不足够的,可以另外附页书写上报。 │
│ │3、请在7月15日前,通过传真、邮寄、上门等方式将此表交至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层,518035)有关部门: │
│ │药品生产企业交至安监处,联系人:王利峰,电话:82002746,传真:82002747 │
│ │药品经营企业交至流通处,联系人:邹江勇,电话:82002725,传真:82001207 │
│ │医疗器械企业交至器械处,联系人:陈力坚,电话:82002712,传真:82002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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