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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五)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建立市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 2 年必须有 2 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资格评聘办法,实行分类单独评审。“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 500 万元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各区也要安排相应专项经费。到 2010 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提高到50% 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提高到 10% 左右。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一)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对一些薄弱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整体改制成民办职业学校,实现机制转换。推进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改革,进一步落实办学自主权,全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快形成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良性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积极举办行业职业教育,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参与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也可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要切实提高企业全员素质,所有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有责任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支付实习学生报酬按计税工资规定在税前列支。

  (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探索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努力开创公办与民办共同快速发展的新局面。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社保部门负责审批。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具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权利,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评先奖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参与公办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和后勤服务。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建立民办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今后新审批职业院校以民办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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