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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证件和资料的审核和报送资料的保管;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卡)的保管、领用和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内部控制应防范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基数,征缴部门应收未收、少收漏收社会保险费以及收入不入账、贪污私分等风险。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一)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审核和复核;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变动的审核和复核;

  (三)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台账的管理;

  (四)重点费源的调查、核查和监控;

  (五)企业欠费核销及滞纳金减免的审核和报批;

  (六)征缴人员的现金接触;

  (七)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评定和欠费单位的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实行个人帐户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加强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一)个人账户台账的管理;

  (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记录的个人账户余额的定期对账;

  (三)个人帐户年度计息和年度结转;

  (四)个人账户基金年末余额的告知和与参保人员的核对;

  (五)个人账户转移和继承业务的原始资料真伪辨别。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料、档案的审核,防止发生虚报、冒领或少付、漏付社会保险待遇。待遇审核和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

  (一)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审核程序;

  (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异地协查;

  (三)定点医药(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机构的费用结算以及准入、退出和协议管理;

  (四)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和费用的监测。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的业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事档案,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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