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六条 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主要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