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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从2007年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报省厅,并分别抄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就业局。总结要全面反映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各地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厅,同时抄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就业局。对《实施意见》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拟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有效防范经办风险,保证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贯彻执行、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等目标,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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