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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 每年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委员会负责本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为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技术指导;
  (二) 协助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重点监测品种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究,并提供其它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咨询;
  (三) 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教育、培训和编辑出版相关信息刊物及科普资料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指导下承办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 对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 承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
  (四)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并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有关信息;
  (五)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 负责将社会关注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报告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文献资料的检索、收集和分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的方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七) 协同其它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核实、评价和上报;
  (八) 转发和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有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十四条 省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接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技术指导,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二) 对收集的报告表进行统计和编号,建立相应的报告登记制度,核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确认无重复报告;
  (三) 及时向报告单位反馈收到的信息,包括收到时间,报告例数,报告的完整、准确性等;
  (四) 将接收到的纸质报表转录为电子报告表上报;
  (五) 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机构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二) 对收集到的报告表进行统计和编号,建立相应的报告登记制度,核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确认无重复报告;
  (三) 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 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所生产药品的市场反馈信息,发现可能与本企业所生产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三) 按规定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按时向所在地省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四) 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五) 对所生产药品的国内外不良反应报道进行跟踪,并结合本企业所收集的资料对所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根据结果在生产工艺、包装、说明书等有关药品质量标准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规定上报,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 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七)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 发现可能与所售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三) 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四) 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企业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五) 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六)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建立本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成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1、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其中病床数在500张或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各临床科室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2、一级医院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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