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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省政府确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全省所辖国土进行主体功能划分,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发展,将全省所辖国土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其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是规划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是区域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完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市、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课题研究,形成规划技术大纲,提出主体功能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我省的前期工作基础,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进度安排,全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11月):

  1.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2.完善省级规划技术大纲,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课题研究。

  3.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上报支撑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依据、基础数据、资源状况情况。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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