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一)城乡“双零”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并提供家庭成员的《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首先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认定表》,报送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双零”家庭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向家庭成员发放《失业证》加盖零就业家庭样章,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加盖零就业家庭样章;认定为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的,为家庭成员发放《失业证》,加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样章。
(二)城乡“双零”家庭实行实名制度。有关部门要对城乡“双零”家庭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切实做到一户不少、一人不漏,底子清、情况明、数字准。各区县、高新区要指导街道(乡镇)和村居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开展“进百姓家门、知百姓家情、解百姓家难、暖百姓家心”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双零”家庭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认定。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双零”家庭总量,对每一户“双零”家庭的自然状况和就业现状做到“六清”(失业原因清、家庭状况清、思想动态清、技能特长清、择业要求清、就业去向清)。在此基础上,以村居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统一的管理台帐,对“双零”家庭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将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并将有关数据定期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对实现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进行跟踪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和落实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后的定期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对已实现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要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实际需求,帮助他们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促进其稳定就业。
(四)城乡“双零”家庭实行销号制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全面掌握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严格实行销号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退出认定按照淄政办发〔2007〕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行销号处理,并注明销号原因:一名家庭成员转移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名家庭成员在二三产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转移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就业机会,由于本人原因不应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转移家庭取得联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