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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管理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程序

  2.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注销程序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程序

  一、适用范围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工作程序》
  三、提交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深圳特区报”上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提出注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遗失声明报纸原件(1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企业委托代理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工作程序
  企业提交注销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受理→流通处(或分局流通科)审核→局(分局)领导审批→在局政务网站公告
  五、受理地点
  特区内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宝安、龙岗两区在宝安、龙岗分局受理窗口办理。
  六、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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