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程序
2.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注销程序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程序
一、适用范围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工作程序》
三、提交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深圳特区报”上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提出注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遗失声明报纸原件(1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企业委托代理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工作程序
企业提交注销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受理→流通处(或分局流通科)审核→局(分局)领导审批→在局政务网站公告
五、受理地点
特区内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宝安、龙岗两区在宝安、龙岗分局受理窗口办理。
六、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