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千元。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一件计,每件分别资助6万元和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同一专利每件分别资助2万元和1万元。资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七、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引导、激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被确定为市级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确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20万元资助;确定为省级试点企业的,给予补足30万元资助,确定为省级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4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给予补足50万元资助,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6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
八、切实抓好发明专利的应用和产业化。对发明专利的关键共性技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尤其对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项目,鼓励申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新产品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九、加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创办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等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估办法,经评估结论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经费资助。
十、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划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组织认定一批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果的星火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并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示范与推广。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联合创办企业或行业工程技术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工程技术中心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增挂研究院(所)的牌子,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促进工程技术中心建成结构合理、科研人才聚集、有自主研发能力的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