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贯彻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实施细则
(甬科计[2006]18号、甬财政教[2006]127号 2006年3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指由科技部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也包括由国家有关部、委、办、局确认的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省级研发机构是指由省科技厅或省发改委、经贸委确认的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二、“春苗计划”和“科技创业之星计划”的项目分创业与创新项目,其组织实施按《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和《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5]88号)执行。
三、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市新办企业的“科技创业之星计划”和“春苗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发布投资项目指南,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补助的投资项目进行认定后,对实际到位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70%以上的投资公司、企业和个人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按不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每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的评估办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市级孵化器的评估。经评估进入前三分之一的,给予管理单位30万元的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孵化器创建单位;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孵化器,给予管理单位补足50万元的资助;经科技部确认的孵化器(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创新驿站等科技类孵化功能的机构),给予管理单位补足10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用于孵化器的条件建设。
五、对技术开发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且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究开发项目补助,按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