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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四)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或其他相关认证。
  (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单位排放量低于同类产业平均水平的50%。
  第五条 星火示范基地建设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二)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法人),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制订了规范的星火示范基地建设和相应的科技开发计划,有持续的科技投入保障经费。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农办、农业局等部门组成星火示范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星火示范基地的组织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认定表》(附件一,一式六份),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经初审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请的主要附件材料有:
  (一)星火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书(附件二);
  (二)所依托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或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批复件;
  (三)产品(基地)通过的国家绿色食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等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星火示范基地进行实地审查考核,提交审查考核结果及意见,由认定委员会予以认定。经认定的星火示范基地,授予“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称号。
  第九条 对认定的星火示范基地,由市科技局与申报单位签订星火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并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认定的星火示范基地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予以1:1的经费配套。
  第十条 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遵照《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星火示范基地后续建设期间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示范费用开支。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开发与示范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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