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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甬科社[2006]60号、甬财政教[2006]433号 2006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依靠科技推进新一轮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包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增强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对全市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星火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星火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示范基地依托特色农业产业基地,是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内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组装与示范的核心区,具有技术密集、示范性强等特点,对提升特色产业基地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起着关键性的带动作用。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产业及科技政策,星火示范基地应用的技术领域重点如下:
  (一)特色优势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
  (二)农业集约化、规模化高效生产技术;
  (三)特色农副产品贮运与精深加工技术;
  (四)农业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五)现代工程农业与设施装备技术;
  (六)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技术;
  (七)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应用技术;
  (八)农业精准作业技术;
  第四条 星火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一)所依托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包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符合宁波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转化与集成示范,且技术创新性强,有良好的推广前景,在全市同类生产中技术水平位居前列。
  (三)具备相当的投资规模和生产面积,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种植业:粮油类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蔬菜类种植面积不少于200亩;工厂化设施栽培面积不少于50亩。
  2、林特业:生产面积不少于200亩,工厂化设施栽培面积不少于50亩。
  3、渔业:海水网箱(3m×3m)500只以上;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与育苗水体1200立方以上。
  4、畜禽养殖业:猪养殖规模年出栏不少于2000头;奶牛养殖年存栏不少于200头;兔年存栏3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其它禽类年出栏1万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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