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申报和受理程序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名单和项目补助金额,联合发文公布。由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按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和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认真实施项目并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半年度结束15日内向市服务中心报送半年或年度执行报告,执行报告需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对于核准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服务中心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补助资金如数上缴转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局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服务中心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市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转化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对列入计划的转化资金项目,下发立项计划文件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计划补助金额的50%拨款,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款。县(市)、区属项目市财政局同县(市)、区财政局按各50%的比例补助。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承担单位在项目转化阶段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区试或产业化前期的技术费用开支。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支出。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台账,用以记载转化资金的开支情况和项目其它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