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申请承担。
第七条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符合每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支持范围;
(三)申请项目的科技成果须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
(四)技术水平高,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已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
(五)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须通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鉴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第八条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二)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九条 已列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其项目和承担单位符合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十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规律与特点,转化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提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及本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不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成果认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品种审定证书),并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