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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8日)废止

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社[2006]59号、甬财政教[2006]434号 2006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与转化,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设立转化资金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是转化资金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是转化资金项目的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的委托,受理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协助做好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转化资金主要面向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重点支持在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农副产品贮运与精深加工;农业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安全;农业生物技术与相关产品;现代工程农业与装备;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高效利用;农业精准作业与数字农村等领域中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动性强、能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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