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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财政工[2006]495号 2006年07月21日)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应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的设立和对外投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对外投资必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开具的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有关凭证。
  (二)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现金形式投资本市“科技创业之星计划”和“春苗计划”项目,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投资协议,但不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或股东之间的项目投资。
  (三)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对投资项目的实际出资额(实收资本)已占协议计划投资额的70%以上,出资存续期已达一年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业之星计划”和“春苗计划”项目,是指符合市科技局等部门每年发布的列入市创新、创业资金计划,由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所实施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通讯网络、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四条 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投资市研发园区和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内企业的前述项目可优先扶持。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科技创业投资补助额=创业投资公司(或企业、自然人)实际投入实收资本金额×补助比例。
  补助比例按不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单个投资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创投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投资的当年获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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