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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入驻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成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二)企业注册地及研发经营主体在孵化器的孵化场所内;
  (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项目或产品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第六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申请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简介;
  (六)近三年来孵化器设立及使用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情况简介;
  (七)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 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并向宁波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按科技管理程序予以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复核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进入前三分之一的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孵化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孵化器的条件建设。对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组织进行抽查。对连续二次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收回证书与标牌,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8日市科技局发布的《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甬科高[2003]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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