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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高[2006]83号 2006年0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06号)和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综合孵化器是指对所孵化的企业没有特定的技术领域限制的孵化器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队伍上实行专业化,重点培育具有专业特长或优势的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形式。
  第三条 宁波市科技局负责本市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
  (二)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领导班子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
  (四)设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位的服务;
  (五)孵化器已设立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六)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5家以上。
  农业类孵化器可适当降低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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