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废止

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甬科知[2006]113号 2006年10月30日)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1号)和《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5]第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利管理和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形成。
  第六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专利试点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5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