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7〕46号)
各有关企业:
按照《转发省治贿办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粤食药监治贿〔2007〕5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深治贿〔2007〕5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内容
请企业认真对照《关于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54号)要求,从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查摆问题、分类处理、纠正整改、检查考核等六个环节进行自我检查,按时填写和上报《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附件1),提交《自查自纠工作考核验收自评情况报告》(附件2),并对2006年以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有关工作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建立完善相关档案。
二、检查评估方法
每项检查评估内容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首先,各企业应对六个环节分别进行评价,已落实每个环节所列项目内容的,在评价表“完成情况”栏内打“√”;每个环节按上述三个等级给予定性,在“各环节评价”栏内打“√”。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的,该环节可评为“合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60%至80%的,该环节可评为“基本合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60%以下的,该环节可评为“不合格”。其次,根据各环节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六个环节均被评为“合格”的,综合评价为“合格”;六个环节有一个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六个环节有一个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三、检查评估时间
各企业要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和《自查自纠工作考核验收自评情况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在4月28日下午5:00前,上报到我局相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