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中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的时间。
(三)关于我市原持证娱乐场所的换证要求
1、换证范围:现持有市、区文化部门颁发的《娱乐场所文化审核证》的各类娱乐场所。
2、各区在对原有娱乐场所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3、对于需要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投资人员等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4、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并按照文化市场审批备案规定及时到市文化局办事大厅办理备案手续;领证时须提交换证场所的原《娱乐场所文化审核证》(正、副本)。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娱乐、音像、美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文化局依法批准设立的文化经营场所,不经市文化局同意,各区文化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检查,严禁进行处罚。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必须接受省、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业务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市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直接对全市各类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1、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或文化部门组织的文化市场专项治理、集中治理等活动期间;
2、发生了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接到单位和群众的举报;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级文化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职权发生争议;
5、市文化管理部门认为案件有直接调查处理的必要,且经局领导同意。
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在接到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后,须按要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
六、在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交接工作中,各区文化主管部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与市文化局沟通、协调;交接后,须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2006]9号)的要求,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积极推进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