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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化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1)《郑州市文化经营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申请设立、变更审批表(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原文化许可证(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2、审批信息实行月报、年报制度。各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变更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情况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文化局办事大厅。具体上报时间:每月10日前报上月审批信息;每年1月10日前报上年年度审批信息。联系电话:67189310,电子信箱:forever150566@sina.com。
  (二)关于我市新设立娱乐场所的审批规定
  1、受理范围: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2、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3、审核程序:
  受理换证申请的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对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娱乐场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等。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应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
  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文件。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还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和违法行为警示系统,确保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取缔或者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或终身不得投资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形成行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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